申請人補充披露: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項目 | 2016年 | 2015年 |
營業收入(萬元) | 213,562.35 | 150,101.86 |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萬元) | 230,580.79 | 158,941.67 |
2015年度和2016年度,申請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與營業收入差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應收款項、預收款項、增值稅銷項稅等因素所致,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與營業收入之間的勾稽關系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營業收入 | 213,562.35 | 150,101.86 |
減:應收票據期末余額減期初余額 | 3,019.60 | 3,442.97 |
減:應收帳款期末余額減期初余額 | 19,250.08 | 10,843.98 |
加:預收帳款期末余額減期初余額 | 382.38 | -120.90 |
加:增值稅銷項稅額 | 39,047.68 | 23,113.31 |
加:當期收回前期核銷的壞帳 | - | - |
減:當期核銷的應收賬款 | 212.35 | 339.43 |
減:當期債務重組減少的應收賬款 | - | - |
加:外幣應收賬款結匯收益 | 203.33 | 565.30 |
減:質量賠款支出 | 132.91 | 91.53 |
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 230,580.79 | 158,941.67 |
現金流量表披露數據 | 230,580.79 | 158,941.67 |
是否勾稽 | 是 | 是 |
2015年度、2016年度,申請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流量分別為158,941.67萬元和230,580.79萬元,2016年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流量較2015年增長45.07%,2016年凈利潤較2015年增長42.28%。申請人應收賬款管理較好,同時隨著正極業務的增長,申請人銷售規模有較大的增長,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逐步增長。總體而言,申請人銷售回款較為良好,與申請人收入、經營情況相匹配。
2015年度和2016年度,申請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凈利潤與應收應付的匹配關系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凈利潤 | 26,164.64 | 18,429.02 |
加:資產減值準備 | 1,400.75 | 1,427.35 |
固定資產折舊 | 10,657.38 | 9,468.37 |
無形資產攤銷 | 846.53 | 581.09 |
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 2,645.26 | 2,795.14 |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失(收益以“-”號填列) | 297.23 | 109.48 |
財務費用(收益以“-”號填列) | 2,705.55 | 2,627.60 |
投資損失(收益以“-”號填列) | 14.57 | -4.97 |
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增加以“-”號填列) | -513.49 | -356.43 |
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減少以“-”號填列) | - | - |
存貨的減少(增加以“-”號填列) | -12,977.54 | 738.72 |
經營性應收項目的減少(增加以“-”號填列) | -31,300.20 | -14,571.16 |
經營性應付項目的增加(減少以“-”號填列) | 26,284.22 | 6,281.31 |
其他 | 547.08 | -1,484.38 |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 26,771.97 | 26,041.13 |
經核對上表各數據與相關報表項目數據、相關科目發生額數據或相關科目增減變動數據,相應的勾稽關系準確無誤。
2015年度和2016年度,申請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營業利潤與應收應付變動情況的匹配關系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變動比例 |
營業利潤 | 31,561.67 | 21,545.28 | 46.49% |
應收賬款 | 63,716.79 | 44,466.71 | 43.29% |
應付賬款 | 46,670.14 | 33,852.75 | 37.86% |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 26,771.97 | 26,041.13 | 2.81% |
從上表可以看出,營業利潤與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變動趨勢基本保持一致,而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2016年較2015年基本持平,主要原因系:第一,隨著申請人在正極材料產業鏈布局的打造完成,正極材料產能得到釋放,而申請人對正極業務信用政策、結算周期較負極業務長;第二,申請人正極業務原材料主要為電池級氫氧化鋰,而目前行業內電池級氫氧化鋰結算方式均為預付貨款,且申請人考慮氫氧化鋰的價格不斷上升,年末正極業務預付2-3個月貨款。綜合以上情況,導致申請人2016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與營業利潤、應收應付項目變動不一致。
主辦券商、會計師認為,申請人經營活動現金流波動合理;營業收入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基本匹配;應收應付項目、營業利潤、經營活動產生現金流量凈額三者數量關系合理,與申請人經營情況相符,并已在定向發行說明書中補充披露相應內容。
三、合規性審核意見
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以及對反饋意見的回復,我會認為,申請人信息披露基本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定向發行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號——定向發行申請文件》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中介機構已就本次申請的相關問題依法發表了明確的意見。據此,我會同意深圳市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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