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回復稱:
針對主辦券商項目小組負責人余洋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事項,余洋本人已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于2017年3月14日出具的《結案通知書》(結案字[2017]6號),根據《結案通知書》認定,余洋的涉案違法事實不成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決定本案結案。
余洋在國信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戰略客戶融資部從事投資銀行工作9年,曾主持或參與精藝股份、奧馬電器、四方精創、晨曦航空等首發上市項目;吉電股份、國際醫學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項目;中國寶安、西安民生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財務顧問項目,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第八條對項目小組負責人的相關規定。同時,余洋最近三年內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以及違反其他成為主辦券商項目小組成員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余洋作為申請人本次定向增發項目小組負責人、項目小組成員適格。
主辦券商和律師認為,主辦券商項目小組負責人余洋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事項已結案,且涉案違法事實不成立。余洋作為申請人本次定向增發項目小組負責人、項目小組成員適格。
(五)關于股本數量披露不一致
審核中關注到,申請人在《定向發行說明書》關于股本數量披露存在不一致之處,分別為“截至2017年4月24日,該次送股已完成,公司總股本變更為261,000,000股”和“截至本定向發行說明書簽署之日,該次送股尚未實施,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完畢后,公司總股本將由174,000,000股增至261,000,000股。”對此,要求申請人補充披露上述披露內容不一致的原因和影響,檢查申請材料中是否存在其他錯誤,提高申請材料質量的改進措施。請主辦券商、律師、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申請人回復稱:
經核實,“截至本定向發行說明書簽署之日,該次送股尚未實施,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完畢后,公司總股本將由174,000,000股增至261,000,000股。”主要是在定向發行說明書“(五)公司除權除息、分紅派息及轉增股本的情況”部分,該表述存在錯誤,主要原因是相關工作人員未及時復核到該錯誤。
由于申請人已在定向發行說明書“(五)公司除權除息、分紅派息及轉增股本的情況”部分披露了“本次權益分派完成后,根據《股票發行方案》,公司本次定向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區間調整為不低于人民幣26.67元/股,不高于人民幣40元/股。擬發行的股數總額調整為不超過3,750萬股(含3,750萬股)”。該發行價格和發行數量是按照權益分派完成后測算的,因此,上述錯誤不會對投資者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同時,經核實,申請材料中存在定向發行說明書“一、公司基本信息”、 和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二、(三)、1、公司概況”中將注冊資本表述為“17,400萬元”的情形,目前已在上述文件中將注冊資本改為“26,100萬元”;存在定向發行說明書“二、(十二)、4、主要財務指標”、申請人關于定向發行的申請報告“二、(四)主要財務指標”和主辦券商定向發行推薦工作報告“二、(三)、2、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中將2015年、2016年應收賬款余額列示為應收賬款凈額41,508.03萬元、59,963.07萬元的情況,目前已在上述文件中將2015年、2016年應收賬款余額修改為44,466.71萬元、63,716.79萬元。
申請人采取了如下方式提高申請材料質量:1、申請人內部各業務部門對口負責人對于各自業務相關部分描述進行專項復核;2、申請人不同業務部門多人交叉復核;3、主辦券商、律師、會計師項目組成員交叉復核;4、主辦券商項目組所在業務部門和內核部門對應審核人員審閱復核。
主辦券商、律師和會計師認為,申請人已更正申請材料的不一致之處,該等不一致之處不會對投資者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且采取了多人交叉復核等方式提高申請材料質量。
(六)關于業績大幅增長
審核中關注到,報告期內申請人業績增幅較大,2016年度營業收入較上年度增長了42.3%,凈利潤增長了47.1%,毛利率自2015年度的28.38%升至2016年29.44%。對此,要求申請人補充披露:(1)報告期內主要產品類型、收入、毛利及占比情況;(2)客戶結構和前十大客戶銷售情況;(3)結合上述情況說明營業收入、毛利率、凈利潤變動的具體情況。同時,請主辦券商、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申請人回復稱:
(1)收入、毛利率、凈利潤情況
2015年和2016年,申請人主要產品類型、收入、毛利及占比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產品類型 | 2016年 | 2015年 | ||||||
營業收入 | 毛利 | 營業收入 | 毛利 | |||||
金額 | 占比 | 金額 | 占比 | 金額 | 占比 | 金額 | 占比 | |
負極材料 | 129,178.91 | 60.49% | 46,019.79 | 73.18% | 114,082.06 | 76.00% | 37,252.69 | 87.46% |
正極材料 | 62,287.31 | 29.17% | 12,209.78 | 19.42% | 14,372.56 | 9.58% | 1,128.47 | 2.65% |
其他品種 | 7,172.98 | 3.36% | 566.26 | 0.90% | 10,174.86 | 6.78% | 1,112.08 | 2.61% |
天然鱗片石墨 | 4,679.05 | 2.19% | 958.54 | 1.52% | 7,699.63 | 5.13% | 1,956.79 | 4.59% |
石墨制品加工 | 8,931.56 | 4.18% | 2,476.82 | 3.94% | 2,211.56 | 1.47% | 515.51 | 1.21% |
其他業務收入 | 1,312.53 | 0.61% | 650.87 | 1.04% | 1,561.18 | 1.04% | 628.47 | 1.48% |
合計 | 213,562.35 | 100.00% | 62,882.07 | 100.00% | 150,101.86 | 100.00% | 42,594.02 | 100.00% |
由上表可知,2015年申請人的營業收入和毛利主要由負極材料構成,2016年則主要由負極材料、正極材料構成。
2016年度實現營業收入213,562.35萬元,較上年同期的150,101.86萬元增長42.28%,其中正極材料銷售收入62,287.31萬元,較上年同期的14,372.56萬元增長333.38%。此外,負極材料銷售收入相比上年增加了15,096.85萬元。
①負極材料收入分析
2016年負極材料銷售收入129,178.91萬元,較上年同期的114,082.06萬元增長13.23%。主要原因為:第一,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發展,鋰離子電池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從而為鋰離子電池負極材料行業帶來較快的發展;第二,申請人在保持與鋰電池重點客戶合作的基礎上,進一步開拓國內外鋰離子電池材料市場,產品和客戶結構不斷優化,從而提升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第三,申請人在鋰離子電池負極材料產品行業技術領先,產品質量穩定,申請人通過技術革新并推出新產品,保證了負極材料營業收入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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