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
2.資本變更的相關協議和公司章程;
3.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4.企業變化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企業對照規范條件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6.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對變更后達到規范條件要求、公示后無異議的企業,公告變更其相關信息。
(二十七)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已列入公告企業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線提交年度發展報告(見附件3),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遞交紙質材料1份。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建立企業年度發展情況公示制度。
(二十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每年要對本地區或所屬企業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弄虛作假、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內的企業進行抽查,同時歡迎社會各界對公告內的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暫停或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發展報告的;
4.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
6.企業生產或產品應用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暫停公告資格的企業,應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核查仍不符合的,將從目錄中予以撤銷。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列入公告,屬于直接關系安全事項的,撤銷后3年內暫停受理公告申請。
九、附 則
(二十九)未列入現有產品分類類型的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參照本規范條件執行。
(三十)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三十一)本規范條件自2017年X 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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