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發布。其中,“三包”期限將按照車輛實際交付日期起計算,電動汽車電池及電機都將納入“三包”。

“汽車三包”修訂征求意見 擬納入動力電池及電機

3月14日,《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同時發布,公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其中,“三包”期限將按照車輛實際交付日期起計算,電動汽車電池及電機都將納入“三包”。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原質檢總局令第150號,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自2013年實施以來,對落實企業質量主體責任、推動產品和售后服務質量提升、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待,汽車三包工作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該規章亟待修訂。本次修訂主要修改對家用電動汽車主要零件的三包責任作出規定、進一步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調整本規章監督管理主體并明確各層級監管職權等三大內容。

其中,在家用電動汽車主要零件的三包方面,一是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作為與發動機、變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車主要系統,納入免費更換總成的規定范圍(第18條第2款);二是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與其主要零件反復發生的質量問題納入退換車條款(第20條第3款第(二)項);三是要求生產者將動力蓄電池放電容量衰減限值和對應的測試方法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第18條第4款);四是在退換車條款中補充了家用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故障(第20條第2款)。

家用電動汽車其他與傳統汽車相同的部件仍然適用于本規章,因此不再單獨列舉。油電混合動力汽車中的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適用于本規章。氫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車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訂暫不涉及相關內容。

附件1《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docx

附件2《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doc

[責任編輯: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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