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撤銷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原則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擬撤銷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原則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已公告的規范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須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鉛鋅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進行變更公告。
八、附則
(二十九)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三十)本規范條件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2015年3月16日公布的《鉛鋅行業規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0號)同時廢止。本規范條件發布前已公告的企業,如需繼續列入公告名單應提出申請,按照本規范條件新修訂的內容進行復驗。
(三十一)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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