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對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的年度實施方案和相關條件進行核實,按照當年電網企業承諾的電力送出和消納條件最終確定各省(區、市)當年新增建設規模。對應納入年度規模管理的發電項目,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當年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規模組織建設。
六、加強和規范生物質發電管理
生物質發電(主要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十三五”規劃布局規模一次性下達。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布局,組織開展項目核準工作,每年2月底之前上報上一年度項目核準及建設運行情況。“十三五”中期組織開展本地區生物質發電“十三五”規劃修編,進行滾動調整。
大力推進農林生物質熱電聯產,從嚴控制只發電不供熱項目。將農林生物質熱電聯產作為縣域重要的清潔供熱方式,為縣城及農村提供清潔供暖,為工業園區和企業提供清潔工業蒸汽,直接替代縣域內燃煤鍋爐及散煤利用。因地制宜推進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熱電聯產項目建設。
納入生物質發電“十三五”規劃布局方案的是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政策的農林生物質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不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政策,或者不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的布局項目,不納入本規劃布局方案。有關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建設規劃布局方案之外的生物質發電項目(沼氣發電除外),由所在省(區、市)負責解決補貼資金問題。
七、多措并舉擴大補貼資金來源
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除了考慮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保障,還應考慮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情況、本地區其他補貼資金來源等因素。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已制定本省級區域支持可再生能源建設和利用補貼政策的地區可相應擴大建設規模。
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監測評價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項目電費結算、補貼資金到位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向社會及時發布信息,提醒企業投資經營風險,合理把握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節奏。
八、加強政策保障
各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要積極落實國家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務機制,在土地利用等方面降低成本,不得以收取資源費等名義增加企業負擔。電網企業要遵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做好銜接,及時投資建設配套電網,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履行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全額保障性收購責任。
各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與電網企業要貫徹《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按照電力體制改革工作部署,以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要求作為依據,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合同的簽訂和執行。若可再生能源企業優先發電合同未履行,其優先發電權可以轉讓。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按照《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等有關要求,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及電網企業嚴格落實國家核定的最低保障小時數。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接入電網監管,并會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執行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工作。
附件:
國家能源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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