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上海政府網5月9日消息,為鼓勵上海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促進上海市電動汽車應用和產業發展,制定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辦法指出,鼓勵電力等企業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充換電企業。對其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辦法還指出,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備,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另外,對充換電企業在滬建設的企業平臺,按設備投資的30%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單個企業平臺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還將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施,給予運營度電補貼。對光伏一體化儲能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對設備投資(不含光伏發電)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暫不設千瓦補貼上限。
辦法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29日
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
為鼓勵本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促進本市電動汽車應用和產業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范圍)
(一)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建成投運的國產充換電設施,包括:
1.自用充電設施: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充電的交流充電樁設施。
2.專用充換電設施: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或專為某個住宅小區全體業主提供充電服務的充換電設施。
3.公用充換電設施:服務于社會電動車輛的充換電設施。
(二)本辦法所扶持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應按照“樁隨車走、按需配置”原則有序建設;公用充電設施應按照“合建為主、單建為輔”原則適度超前建設;專用、公用換電設施應按照“需求支撐、重在示范”原則示范建設。申請市、區(縣)財政資金補貼的充換電設施,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標準統一。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2.開放共享。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
3.承擔公共服務。
4.電能可計量。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備銀聯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實現刷卡或掃碼便捷支付。
(三)本辦法所扶持的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以下簡稱“企業平臺”),應符合以下要求:
1.投資建設企業平臺的充換電建設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充換電企業”),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表述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
2.充換電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并出具注冊資本足額繳納憑證。
3.充換電企業具備完善的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建設運營安全。
4.充換電企業具備8名以上充換電設施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3人,高壓電工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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