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送: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工信裝罰〔2017〕011號
被處罰企業:鄭州日產汽車有限公司
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蓮湖路3號
2016年9月,財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財政部關于鄭州日產汽車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專項檢查的處理決定》(財監〔2016〕33號),確認你公司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88輛車驅動電機生產企業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其中的20輛車電池生產企業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經核實,問題車型為你公司生產的ZN5034XGCH2YBEV型純電動工程車、ZN5033XGCH2YBEV型純電動工程車和ZN6494H2YBEV型純電動多用途乘用車。
上述行為不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中關于生產一致性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實及處理意見向你公司進行了告知,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你公司異議反饋。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撤銷你公司ZN5034XGCH2YBEV型純電動工程車、ZN5033XGCH2YBEV型純電動工程車和ZN6494H2YBEV型純電動多用途乘用車產品《公告》。
二、暫停你公司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質。
三、責成你公司進行為期2個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工信裝罰〔2017〕012號
被處罰企業:上海申沃客車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光中路18號
2016年12月,財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財政部關于上海申沃客車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專項檢查的處理決定》(財監〔2016〕53號),確認你公司2015年度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79輛車在2015年末尚未安裝電池但已開具發票并登記上牌,不符合申報條件。經核實,問題車型為你公司生產的SWB6110EV61型純電動客車。
上述行為不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中關于生產一致性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實及處理意見向你公司進行了告知,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你公司異議反饋。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撤銷你公司SWB6110EV61型純電動客車產品《公告》。
二、暫停你公司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質。
三、責成你公司進行為期2個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工信裝罰〔2017〕013號
被處罰企業:南京特種汽車制配廠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寧區谷里街道工業集中區中興谷路20號
2016年12月,財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財政部行政處罰決定書》(財監〔2016〕60號),確認你公司2014年至2015年度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119輛車實際安裝電池容量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信息不一致,其中100輛純電動廂式運輸車電池生產企業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信息不一致。經核實,問題車型為你公司生產的NJT5031TSLBEV型純電動掃路車和NJT5020XXYBEV1型純電動廂式運輸車。
上述行為不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中關于生產一致性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實及處理意見向你公司進行了告知,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你公司異議反饋。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撤銷你公司NJT5031TSLBEV型純電動掃路車和NJT5020XXYBEV1型純電動廂式運輸車產品《公告》。
二、暫停你公司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質。
三、責成你公司進行為期2個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工信裝罰〔2017〕014號
被處罰企業:重慶恒通客車有限公司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翔宇路888號
2016年12月,財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財政部行政處罰決定書》(財監〔2016〕64號),確認你公司2013年至2015年度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1176輛車實際安裝電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信息不一致。經核實,問題車型為你公司生產的CKZ6116HNHEV4和CKZ6116HNHEVA4型混合動力城市客車。
上述行為不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中關于生產一致性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實及處理意見向你公司進行了告知,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你公司異議反饋。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撤銷你公司CKZ6116HNHEV4和CKZ6116HNHEVA4型混合動力城市客車產品《公告》。
二、暫停你公司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質。
三、責成你公司進行為期2個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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