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WTO訴訟中‘取勝’的點,與實質被美方雙反的‘理由’不同。比如WTO裁決‘中國生產多晶硅的國有控股企業(可能存在因向市場提供廉價光伏原材料,以變相補貼),不能被簡單理解為公共機構(可理解為政府)’,但我們在這一訴訟點上的勝訴,并不能實質影響美國雙反。”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
他還介紹,“WTO的上訴機制曠日持久,到改正時反傾銷措施已生效多時,對被實施雙反的國家產業形成了不可彌補的限制。而且WTO裁決后美國不改判,我們也沒辦法,畢竟反傾銷措施是成員國政府以保護本國產業為名,對其國內進口商征稅,以達到不進口來自目標國產品的目的。WTO對此只是規定了‘可以實施報復’,但怎么報復?可以各顯神通,但改變不了產品出口受阻的現實”。
同時,“美國二次雙反的限定很嚴格,除了將出口自中國大陸和我國臺灣的晶體硅光伏電池和組件(無論其硅片或電池是不是來自第三國)都列入其中,而且對非中國大陸或中國臺灣出口的光伏產品,只要在中國大陸或臺灣地區完成的價值部分超過60%,無論從任何國家出口至美國,都需繳納雙反關稅。”該律師界人士補充說道。
在采訪中,更多的業界人士認為,面對中國光伏在國際貿易摩擦中長期處于被動狀態,我們應該主動“迎擊”,而非只考慮自身利益的“曲線救國”。
綜合來看,把多晶硅進口列入加工貿易禁止目錄,對德國、韓國向中國出口多晶硅幾乎沒有影響(我國對德多晶硅執行價格承諾,對韓國多晶硅僅征收2.4%的反傾銷稅),卻是徹底封堵了美國多晶硅的對華傾銷之路。同時,這也是我們最為有效的“迎擊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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