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純電動汽車示范推廣市級補助暫行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純電動

北京市純電動汽車示范推廣市級補助暫行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純電動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依據《財政部、科技部關于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6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擴大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有關工作的通知》(財建〔2010〕227號)、《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增加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城市的通知》(財建〔2010〕434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1〕149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購買及使用純電動汽車,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按照部門經費來源渠道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解決。

第三條 區(縣)行政事業單位購買及使用純電動汽車,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由區(縣)財政部門按照同類傳統燃油車支出成本承擔,市財政部門承擔超出部分費用。

第四條 本市公交、出租、郵政及市環衛集團等公共服務領域企業購買及使用純電動汽車,車輛購置及運營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科技部關于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6號)文件規定,落實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政策,及時撥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第五條 公交、市環衛集團等城市公用企業純電動車購置費用,市財政部門通過允許企業計提折舊計入作業運營成本方式統籌安排解決。

第六條 出租、郵政等領域企業購買純電動汽車,購車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科技部關于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6號)規定的國家補助標準,按照1:1比例對企業追加地方財政補助資金。

第七條 2010年及2011年市政府統一購置的由區(縣)環衛部門使用的純電動環衛車,形成資產劃轉至區縣環衛部門統一管理。市財政部門已負擔上述車輛購置經費,車輛運營及電池運行維護費用由區(縣)財政部門負擔。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標準測算安排車輛運行經費預算。

第八條 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價格,按照本市電價目錄表對應電壓等級的一般工商業電價執行。

第九條 公交車、環衛車電池租賃費用執行標準為:2噸環衛車2.65萬元/輛.年;8噸環衛車10.5萬元/輛.年;16噸環衛車21萬元/輛.年;公交車19萬元/輛.年。

第十條 公交車、8噸及8噸以上環衛車,通過充電站實行充換電方式的,充電服務費用執行標準為:8噸環衛車1.6萬元/輛.年;6噸環衛車及公交車3.3萬元/輛.年。

第十一條 公交、環衛領域以外的其他純電動汽車,可參照上述原則確定相關費用價格。

第十二條 上述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有關費用標準執行至2012年12月31日,屆時市有關部門將結合政策執行情況對相關費用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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