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主要修改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三是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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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消息,據工信部發布的消息,《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下稱《決定》)已經2020年7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在對《決定》進行解讀時表示,主要修改內容有三個方面: 

一是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 

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是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于《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同時,根據上述條款的修改,《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予以修改。

附件:決定修改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附件文件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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