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印發了《關于規范電動汽車用電價格及充換電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費用(不包含電費),全市統一上限標準:電動公交汽車0.80元/千瓦時,其他電動汽車1.00元/千瓦時。

三亞統一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收費上限標準:1元/千瓦時

近日,三亞市印發《關于規范電動汽車用電價格及充換電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三發改價格〔2020〕32號)對三亞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和充換電服務收費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明確:

一、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

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具體峰谷分時電價按瓊發改價管〔2019〕704號文件“海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峰谷分時電價”(見附表)執行。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三、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一)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費用(不包含電費),全市統一上限標準:電動公交汽車0.80元/千瓦時,其他電動汽車1.00元/千瓦時。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在不超過規定上限標準的前提下,制定具體收費標準,鼓勵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對充電服務費給予優惠。

(二)換電服務費按車輛行駛里程收取費用(包括電費、電池租賃和服務費用),根據我市換電設施建設實際情況,暫不制定換電服務費標準。在換電服務費標準制定前提供換電服務的,服務費由供需雙方協商議定。

《通知》要求,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充換電設施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充換電電價和充換電服務費標準等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責任編輯: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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