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重的鉤機轉動著履帶,揮舞著鐵臂,3600余輛電動車被悉數摧毀!對于深圳啟動“禁摩限電”百日專項整治行動,并用“毀電”表決心時,深圳民間組織及車主代表發出了不同聲音:公民財產,怎能被銷毀?對此,深圳交警局回應稱,銷毀電動車是有法律依據的,并有相關部門進行現場監督。(4月5日《南方都市報》)
深圳市可以生產電動車,可以銷售電動車,就是不許使用電動車,簡直豈有此理。禁止電動車上路應該從生產和銷售環節想辦法,不能單單與電動車主過不去。市民買不起汽車,買了電動車,卻被野蠻地沒收了,這和明火執仗地搶劫有何分別?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千里不同情。那么多的電動車被銷毀了,簡直就是敗家子。送到其他地方去使用,完全符合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要求,何樂而不為?
會說的不如會聽的。深圳交警局聲稱銷毀電動車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是瞎子算命胡說八道!君請看,他們說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的規定,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可依法處理。然而,深圳市那些電動車被查扣以后,根本就不等車主前來處理就直接銷毀了,昨天有關部門未提供履行公告、登記造冊等手續證據,就是明顯的例證。
抓牛鼻子的道理很多人都懂得,比喻抓工作要抓根本、抓重點。深圳市這種做法根本就不是抓牛鼻子,而是抓牛尾巴,注定不會取得好的效果,最重要的是此舉涉嫌違法。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市民的財產不能銷毀,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市民如果違規使用電動車,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進行罰款或暫扣,但是不能沒收,因為電動車并非像毒品一樣的違禁品,因為私有財產不能隨意侵犯。
執法部門絕對不能打著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的幌子,干著違背法律法規的事情。事實勝于雄辯,深圳市交警局的說法無疑就是刀尖上打拳根本就站不住腳,注定就是拉大旗作虎皮。他們的做法是極其錯誤的,是違背民意之舉,是浪費資源之舉,是涉嫌違法之舉,有百害而無一利。和以人為本、與時俱進的宗旨格格不入,背道而馳,必須堅決糾正,免得謬種流傳,貽害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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