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稿要求,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通過自行回收、與社會回收利用企業合作等方式,承擔完成回收目標的責任,每年于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利用企業等組成聯合體完成回收目標責任。

第三章 回收、貯存、運輸

第十條 (合法經營)所有從事鉛蓄電池銷售、收集、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一律不得開展相應業務。

第十一條 (分類管理)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在電池組裝時在電解液密封后加裝防拆標識,進口企業在電池密封位置加裝防拆標識。

防拆標識完整的未破損廢舊鉛蓄電池,在收集、暫存、貯存、運輸等環節實行有條件豁免危險廢物管理;無防拆標識、防拆標識不完整、已破損的廢舊鉛蓄電池,按危險廢物管理。

具體管理規定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制定。

第十二條 (逆向回收網絡)鼓勵生產企業依托機動車維修網點及電池銷售網絡建立廢舊鉛蓄電池逆向回收網絡體系,將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備案為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網點、中轉貯存庫。

鼓勵生產企業采用“以舊換新”、“銷一收一”等商業策略提高逆向回收率。

第十三條 (共建回收網絡)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規范回收企業、資源化利用企業和無害化處置企業加強合作,共建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網絡體系,促進鉛蓄電池的規范回收。

第十四條 (網點備案)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網點、中轉貯存庫、集中貯存庫需按不同類型向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進行備案。未備案的,不得開展廢舊鉛蓄電池收集、暫存、貯存、運輸等業務。

類型 A:主要用于回收網點暫存,允許暫存量不超過 3 噸,允許暫存時間不超過 30 天;類型 B:主要用于中轉貯存,允許貯存量不超過 5000 噸,允許貯存時間不超過 180 天。

類型 C:主要用于集中貯存,對允許貯存量和貯存時間不設限。

各回收節點主體根據業務需要選擇備案類型,禁止超時限和超量存放廢舊鉛蓄電池。

對類型 A、B、C 網點實行差別化環境管理,對不同類型存放場所的環境管理規范及相應的分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條件,由生態環境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發布。

第十五條 (批量備案)滿足下列條件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規范回收公司、資源化利用企業(含再生鉛企業、大型鉛冶煉企業等),可對其管理的回收網點、中轉貯存庫、集中貯存庫等向省級循環經濟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批量備案,并對其申報的備案單位履行企業管理義務,對其違規回收行為承當連帶責任。

(一)企業在申請省份的銷售(回收)網絡覆蓋 50%以上的市縣;(二)企業在申請省份具有 5000 噸以上的中轉、貯存能力;(三)企業建立了回收網絡建設標準和管理制度;(四)企業建立了鉛蓄電池回收風控制度和措施;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按照“集中申請、批量審查、國家備案、連帶責任”的原則進行批量審查備案并頒發相應類型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生態環境部報備。

第十六條 (中轉貯存站點布局)省級循環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區域內鉛蓄電池市場規模、人口規模、環境承載力和資源化價值等因素,對中轉貯存站點設置與布局進行合理規劃,防止無序建設。

第四章 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 (合理規劃)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區域內鉛蓄電池市場規模、廢舊鉛蓄電池年產生量及回收體系情況合理規劃布局和規模,鼓勵有關企業通過股權合作、共同投資等方式建立廢舊鉛蓄電池資源化利用項目,避免重復建設。

第十八條 (園區化管理)廢舊鉛蓄電池資源化利用項目應位于功能定位相符、環保基礎設施齊全的產業園區內,優先向“城市礦產”示范基地、“資源循環利用基地”等布局,原來分散布局的既有企業應逐步退城入園,實現園區化布局。

第十九條 (原料管理)廢舊鉛蓄電池資源化利用企業應采購合法廢舊鉛蓄電池,禁止采購非法來源的粗鉛;應整只含酸液收購廢舊鉛蓄電池,不得要求排空酸液后采購;不得長時間貯存廢舊鉛蓄電池,集中貯存時間原則上不超過 1 年。

第二十條 (生產管理)廢舊鉛蓄電池資源化利用企業應采用符合《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生產工藝和裝備,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藝及設備,企業達到《再生鉛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 II 級以上水平。禁止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露天環境下破碎作業,嚴禁直接排放廢舊鉛蓄電池中的廢酸液。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鉛蓄電池銷售、收集、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未完成年度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目標的生產企業,不得申請國家相關補助資金,不得享受有關稅收減免優惠,不予核準企業新建項目。

第二十三條 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對產品進行編碼的,未及時統計報送相關數據或數據造假的,責令限期改正,據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 回收企業將回收的廢舊鉛蓄電池交售給不符合國家行業規范條件的再生鉛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注銷備案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回收企業將廢舊鉛蓄電池交給未持有廢鉛蓄電池危險物經營許可證企業,以及再生鉛企業接收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廢鉛蓄電池、收購倒酸廢鉛蓄電池、非法來源的粗鉛及廢鉛膏等含鉛廢物,超期貯存廢舊鉛蓄電池,將依照國家相關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第二十五條 資源化利用企業將生產的再生原料銷售給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注銷備案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鉛蓄電池回收利用部際工作機制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開始試行,自 年 月日執行。

術語與定義

(一)鉛蓄電池,指由電解液、元件以及盛裝它們的容器組成的,能夠以化學能的形式儲存接收的電能并能在接入用電回路后釋放能量的裝置。

(二)廢舊鉛蓄電池,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鉛酸蓄電池。

(三)收集,指廢舊鉛蓄電池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廢舊鉛蓄電池進行集中的活動。

(四)暫存,指將廢舊鉛蓄電池臨時存放于收集網點中的活動。

(五)貯存,指將廢舊鉛蓄電池置于廢舊鉛蓄電池經營單位設置的專用貯存設施或者場所(不含收集網點)中的活動。

[責任編輯:張倩]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電池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網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涉及資本市場或上市公司內容也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電池網)”的作品,凡屬媒體采訪本網或本網協調的專家、企業家等資源的稿件,轉載目的在于傳遞行業更多的信息或觀點,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一周內進行,以便我們及時處理、刪除。新聞熱線:400-6197-660-1

電池網微信
電池回收
電池
廢舊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