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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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國環境報

廢鉛酸蓄電池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50大類危險廢物之一,今年10月份開始紹興市美麗辦開展了廢鉛酸蓄電池相關行業專項整治行動,同時上虞區也正在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現將廢鉛酸蓄電池收集、處置過程中常見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摘錄如下:

1、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五項);

2、無經營許可證或不按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理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3、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4、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上經營許可證是指由環保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電瓶車、電動車維修和“以舊換新”等活動中產生的廢鉛酸蓄電池需交由有廢鉛酸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并保留相關憑證。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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