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后,我省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20天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昨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后,我省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20天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我省電動自行車已達9萬余輛

據了解,近年來,我省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迅猛增長,目前已達到9萬余輛。但是,由于目前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大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部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闖紅燈、逆行、載客營運等現象較為普遍,加之電動自行車未參加相關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大多無力支付賠償金,以及對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管理措施欠缺,無具體處罰條款,難以實施有效管理等方面原因,道路交通安全帶來了一定隱患。

據了解,《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且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特種自行車。

購車起20日內須領取行駛證

按照《辦法》,今年5月1日起,在我省生產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獲得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和產品目錄向社會公告;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辦法》規定,5月1日起,我省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2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在《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辦法》施行前購買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起90日內向交管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許可,臨時通行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未滿16周歲不得駕駛

《辦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域內和道路上騎行;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等規定,并禁止酒后駕駛、載客營運、逆向行駛等行為。

據介紹,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或者拒絕現場交納罰款處罰的,交管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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